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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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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3-22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张元和 尚云斌

  目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这是我国要继续发展所必须下大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使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当前,我国海洋经济以高于同期国民经济整体增长速度的态势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海洋科技含量不高,海洋产业结构不甚合理,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程度不高,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缺乏综合协调的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管理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资源综合管理制度与规划,海洋资源开发出现较为严重的无偿、无序、无度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我们认为,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应该有一定的规律,下面我们就如何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一些探讨。

  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对于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当地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的核心是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兼顾了保护与开发的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缓解海洋经济快速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实现在对少数珍稀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的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管理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实现海洋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基本涵义和工作目标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涵义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海洋资源开发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以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对海洋资源密度高、产业部门多、开发强度高、生态敏感和脆弱的海域,依法划出一定范围的海域予以特殊保护管理,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海洋特别保护区本质上是一种兼顾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特殊的综合管理手段,全面协调、有效促进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保护的宗旨、目标与对象不同:特别保护区以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根本宗旨和目标,保护的是海洋资源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某些原始性、存留性和珍稀性的海洋生态环境对象;2.选划标准、保护内容及范围不同:特别保护区选划主要侧重于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价值,保护内容涉及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其内部还甚至可以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选划主要侧重于保护对象的原始性、珍稀性和自然性等,保护的是其原始自然状态,基本不涉及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3.保护的任务和管理方式不同:特别保护区保护的任务和方式涵盖了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的诸多方面,如海洋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优化、协调管理等,强调海洋资源开发的合理性;自然保护区则按区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强制与封闭性管理。因此,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基本不存在建设与管理的交叉重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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