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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功能区划获国务院批准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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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3-19

  国务院批准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批复要求,浙江省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依据《区划》审批用海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保障全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该省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用海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加强对围填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预审;要组织沿海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要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陆源污染物严格实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同时,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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