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颁布施行
由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二月二十五日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二)地方海洋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1992年 3月全国海洋局长会议确定: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 海洋综合管理的运行机制。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机构普遍建立的基础上,1992年又有新的发展,截止年底,地(市)、县(市) 级海洋机构已发展到42个,直接从事海洋工作的人员已超过400人,使国家、省、地(市)、县 (市)四级海洋管理体制得到充实。年内,河北省、辽宁省海洋局先后被国家海洋局授予管理本省管辖的海岸 带、海岛和邻近海域以及有关海洋倾废、防止海洋石油平台污染、敷设海底电缆、管道、监视、监测、监察等管理权。
(三)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收费规定颁布实施
为保护海洋环境,建立健全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和海洋石油平台超标排放含油污水收费制度,8月20日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 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两项收费规定自1992年 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