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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传输网络管理办法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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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7-24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传输网络(以下简称传输网络)的正常业务化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有关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输网络管理主要包括各级传输网络节点有关人员、设备、线路、网络地址、网络安全以及运行维护等内容。
  传输网络节点包括各级海域管理部门、国家、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
  第三条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传输网络运行的指导和协调;国家网管中心负责传输网络业务化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具体负责网管平台运行、传输网络安全、国家及省级传输网络运行和维护,指导省内传输网络运行;省、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本级传输网络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传输网络实行网络管理员运行保障机制,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设立网络管理员,并报国家网管中心备案。国家网管中心负责对全国网络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五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本级传输网络日常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传输网络接入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传输网络线路和系统的定期巡查,传输网络技术文档和日志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传输网络实行连续运行,建立值班和定期巡检制度。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在工作日实行现场值班,其余时间可进行非现场值班,但应保证出现问题时值班人员能及时赶至现场。特殊任务时期确保有现场值班人员。
  现场值班人员定时检查传输网络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定期巡检由网络管理员负责执行,并按要求填写巡检记录。
  第七条 建立传输网络接入设备审核登记制度。各级传输网络节点接入设备在传输网络连通前,由国家网管中心审核登记;登记以外的设备接入传输网络,须经国家网管中心核准并登记。
  第八条 传输网络专线由国家网管中心统筹租用。国家和省级传输网络租用由国家网管中心负责;市级及其以下传输网络租用由省、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并接受国家网管中心的指导与协调。
  第九条 传输网络地址由国家网管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各级传输网络节点不得私自更改,且网络地址使用情况必须上报到国家网管中心。
  第十条 各级传输网络节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传输网络与其它外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其它网络系统以任何形式接入。
  第十一条 国家网管中心负责传输网络安全,统筹管理传输网络安全设备,建立防病毒系统,制定统一防杀病毒方案,负责传输网络防病毒系统的升级、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传输网络节点实行身份认证制。各传输网络节点不得私自更改网络配置参数,不得利用传输网络从事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三条 国家网管中心建立传输网络可视化监控系统,负责全国传输网络运行状态、流量和接入设备的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传输网络实行故障报告制度。出现传输网络故障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网络管理员开展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传输网络节点和国家网管中心。对于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应立即通知国家网管中心以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各级传输网络节点应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传输网络故障应急措施及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对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传输网络有效管理、保证传输网络高效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传输网络管理混乱且对传输网络运行构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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