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祖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部署,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一切涉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号召。但是,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来讲,并不是"实施海洋开发"的实施者或开发者。海洋行政机关既不是"实施海洋开发"的"运动员",也不是"实施海洋开发"的"教练员",而是涉海各行各业"实施海洋开发"的"裁判员"。因此,国家各级海洋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是围绕如何"实施海洋开发"战略,依法做好海洋行政管理,为"实施海洋开发"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工作的。那么,从区域海洋管理机构来讲,围绕"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应做好哪几项工作呢?
一、区域海洋功能区划和规划是一切"实施海洋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依据。
首先,要做好区域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已经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9月4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海洋局已经发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是国家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各自管辖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授予的职责第六条规定:"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所在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本海区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划定海洋功能区"。国家海洋局所属区域海洋管理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北海、东海、南海区域海洋功能区划,在此基础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再进行各自的海洋功能区划。
其次,要制定区域海洋规划。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的发布,为我们制定区域海洋规划奠定了基础。我们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职责第五条规定的"根据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组织制定北海区海洋开发规划"的职责要求,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利益的高度,制定超越部门利益的、全面系统的区域海洋经济和社会战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以区域海洋功能区划和区域海域使用规划为基础,充分考虑区域现有海洋开发的现状,制定区域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其他开发利用规划等决策之中,通过对区域海洋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对区域海洋开发利用的调控,促进区域各自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海洋产业的结构调整;要坚持海洋可持续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不同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根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及时制定区域海洋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