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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海洋法律制度 依法实施海洋开发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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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3-20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贾宇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实施海洋开发",这是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十届人大决定在5年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海洋法律制度是这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健全海洋法律制度,依法实施海洋开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双重任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海洋法律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所有关于海洋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其发展"轨迹"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本海洋制度的初步建立,以1958年"领海声明"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以1982年海洋环保法的颁布实施为代表,至今已有20几部涉海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海洋工作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其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在宏观上构成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于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开始全面享有和承担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其二,现有涉海法律、法规从地域上看,覆盖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从内容上看,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构成了我国海洋权益的"宪章"。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海域使用审批、有偿使用、功能区划3项制度,为实现我国海洋的综合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手段。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涉外海洋科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上交通运输、海洋科学研究等主要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主要特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深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现代海洋法的影响,具有涉外性;二是既有法律、法规向海延伸适用的特征明显;三是关于海洋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近年明显增多,说明我国的海洋开发管理顺应了"海洋世纪"的国际潮流。

  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尚待健全和完善。首先,这是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都应该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现代海洋法的框架内进行,遵守和执行包括渔业协定在内的区域和双边协定,尊重他国的海洋法规;另一方面,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权利的行使,海洋开发和涉外海洋科研等活动,都离不开海洋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其次,健全海洋法律制度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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