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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来源: 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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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3-02-28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 概述

  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国家海洋局确定的海洋行政管理年。一年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海域使用的职责,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发表了专门讲话,作出了重要批示。

  ——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并授权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三分之二以上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编制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 省界和县界勘定工作全面启动。

  ——国家海洋局出台了15个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新建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13个,示范区总数达到30个。

  ——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 295本,确权海域面积22万公顷(330万亩),累计确权面积达到62万公顷(930万亩)。征收海域使用金1.2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34.7%。

  ——《海域使用管理法》宣传教育、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洋资质管理、海岛海岸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管理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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