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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情况
来源: 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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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01-29

  1.1 海域法配套制度建设
  配合国家物权立法,深入开展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积极开展舆论宣传,海域物权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赴福建、广东沿海市县就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及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形成了《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招标拍卖和登记等工作程序,完成了《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编写和向国土资源部的报批工作。 
  省级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江苏省和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相继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均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六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已提请或即将提请省级人大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山东、福建、广东和海南等省海洋部门分别会同本省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海域使用金征缴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沿海各地区全面清理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海域使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1.2 海域权属管理
  海域权属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全面改善。沿海各地区以养殖用海和建设项目用海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和时限要求,建立预审、内部审核、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等制度,实现了海域使用审批的公开公正和高效便民。
  沿海各地区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2005年,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和福建等五省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践,通过招标、拍卖共设定海域使用权65宗,确权海域面积6 238.56公顷。沿海各地区逐步开展海域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管理工作,推进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了海域使用权在盘活资产、保障信贷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有效协调了各行业用海矛盾,有力保障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促进了海洋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拍卖现场
  2005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 887本,确权海域面积272 555.32公顷。
  1.3 海域有偿使用
  沿海各地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力度。2005年,全国征收海域使用金105 213.97万元。

全国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工作会议
      全面开展海域分等与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工作。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等五家技术单位组成的项目组,完成了11类用海、428个样点、5万多个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形成了19个成果报告。
河北、福建和浙江等省开展了省级海域分等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制定工作。河北和山东等省开展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试点工作。山东省规定所有生产经营性填海项目,都必须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1.4 海洋功能区划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与报批工作继续推进。河北、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六个省(直辖市)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均已上报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新用海项目都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已有用海项目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确需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1.5 海岛管理
     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面推动海岛立法工作。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举办海岛法研讨会、开展国外海岛立法调研,并继续组织开展海岛立法专题研究。

厦门市猴屿岛碑
      地方海岛立法与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部分省市已启动地方海岛立法调研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开展了海岛管理工作实践;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厦门市完成全部无居民海岛的岛标设计,并已对部分海岛进行了立碑建设。
      全国第13次海岛联席会议于2005年9月在山东省长岛县召开,会议就海岛的政策制定、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国家海洋局与民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认真分析了我国海岛地名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部署了下一步海岛地名管理工作。

海岛管理信息系统界面
      海岸带海岛基础数据库建设按计划推进。全国海岸带海岛综合调查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全面结束;完成了10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岛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海岛管理和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
     1.6 海域勘界工作
       海域勘界工作稳步推进。全国省际间海域勘界的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相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津冀北线、津冀南线和粤桂线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全国已勘定120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完成界线总数的50%,其中海南省已全面完成本省县际海域勘界任务。

      在海域勘界过程中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天津市完成了全部海岸线的修测工作,并已报市政府审批。福建省已基本完成入海河口海岸线的确定以及海岸线的修测。山东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市也已确定了海岸线。
     1.7 其他各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海洋资质管理 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质量管理的通知》,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报告书编制和审核、围填海项目论证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完成了79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资质年审工作。山东和广西等省(区)建立了省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工程师海洋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及执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正式成立。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完成了对50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单位的系统硬件配置工作。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纳入海域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化管理。
      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2005年,国家海洋局共签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15本,海底电缆、管道铺设长度1 293.45公里。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完成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明确了2个省、7个市作为项目的试点单位,全面启动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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