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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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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2-07-17

 

国家海洋局文件

国海管字[2002]226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海发[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甲 级

乙 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管理水平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承担任务

范围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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