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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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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01-01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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