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