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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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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1-31

海办发〔2001〕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0]41号)精神,我们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拟建示范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大连市等17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并抓紧开展示范区的建设。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将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以促进示范区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海洋 示范区 通知

抄送:各示范区所在地海洋局(办)、财政局,国家海洋局北

海、东海、南海分局。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1年2月1日印发

附件:
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

 

一、辽宁省: 大连市   葫芦岛市

二、河北省: 秦皇岛市   唐山市

三、天津市: 塘沽区

四、山东省: 烟台市   青岛市

五、江苏省: 盐城市

六、浙江省: 舟山市   宁波市

七、福建省: 宁德市   云霄县

八、广东省: 饶平县   惠州市

九、广西自治区: 防城港市

十、海南省: 海口市   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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