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法实施过程中,行政部门在监管上仍存在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对擅自开工项目处理不到位、对违反环评法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三大问题,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10月27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的。
环境监管存在的三大问题,是当前我国环境治理艰难的真实写照,也是我国在环境治理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根源。在我看来,可以归结为一个词,即环境监管的“乏力”。
环境监管的乏力,一方面是由于职能部门在实施环境监管过程中,缺乏必要而有力的监管手段造成的。据环境保护部统计,仅该部审批的项目中,有10%以上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运,而申请验收的项目中又有20%以上未完全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这些项目敢如此做,无非是抱着职能部门“不能把我怎么样”的想法。
确实,在当前环境监管执法手段单一、威慑力不大问题的语境下,污染企业都有“三不怕”,即不怕环境监察、不怕环境处罚、不怕给老百姓造成损害,更何况那些有地方政府在背后支持的大项目?而法律规定的对污染企业最高限10万元的处罚,更让污染企业有了不怕的底气。
另一方,环境监管的乏力,更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是环保执法的不作为造成的。环境监管乏力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它不仅导致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得不到严格执行,而且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环境治理中的重审批轻监管,对违法企业只罚款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以及环境违法者未能及时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这些都是环境监管乏力的具体表现。
如何破解环境监管困局,关键要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赋予环保部门足够的环保监管、执法权力,让他们有能力制止和制裁环保违法行为,对污染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摄力。同时,也要加强对环保监管执法权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让一些在环境监管上渎职、失职的官员付出应有代价,从而防止执法权成为一些腐败分子权钱交易的工具,让一些掌握环保执法权的官员不敢再对环境违法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