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潜艇学院 仲光友
对于大多数沿海国家来说,大陆架划界是不可避免的,但划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却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划界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划界方法具有调整和规范的指导性作用;划界方法只是按照划界原则所确立的具体的技术性手段,其本身并没有法律规范的功能,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必须依照某种方法进行划界。明确区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于妥善解决大陆架划界之争以及合理分割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大陆架划界的最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中宣称:“处于公海下但却邻接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标志着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判决北海大陆架案时,对“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这一原则又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并将其作为整个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
从1977年国际仲裁法庭对英法大陆架案的裁决和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案的裁决来看,自然延伸原则均被赋予了作为大陆架法律制度根本性原则的崇高地位,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获得了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