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李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海洋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期。要把我国建设成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综合实力强大、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海洋强国,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海洋管理。然而,现实中的海洋管埋有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海洋政策和法律未能有效执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现状
我国现行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是传统的分散性行业管理体制。由于现行海洋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海洋执法的法律地位及执法程序没有清晰地界定或缺失,目前没有一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也没有一个涉海部门能够单独有效地实施海洋综合执法。海上执法力量分散、多头管理、装备落后的局面仍没有显著改善。
1. 海洋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制定了多部海洋法律、法规,并加入和签署了有关国际海洋公约和条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还没有建立起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衔接的国内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的基本法尚不完备,一些海洋领域如海岸带还没有立法;二是我国的海洋管理法律和政策多为部门制定,在管理职能上存在重叠、交叉和空白,部门利益突出,缺少综合性、统一性;三是国家已经制定和实施的某些规划或战略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或事务性的,有些只能称之为战略框架,尚未进一步立法形成法律。
2. 海洋行政执法体制。近年来,我国加强并完善了专门的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但是,海洋执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多以行业管理机构为基础而形成,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各项海洋管理职能和职责分散、交叉与重叠,导致管理成本增加且效率降低。二是海洋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我国缺乏对海上执法力量的主体资格及权限进行清晰界定的法律,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授权,引起行业矛盾、部门纠纷和权属之争,执法工作中经常产生争议和冲突。三是海上执法程序还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执法大多难以按照执法程序实施,海上事故处理耗时多,查获率低,拒检拒罚现象渐趋严重。四是海上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我国海上执法人员队伍还存在着执法人员的来源没有统一标准、执法人员编制不一、管理较为混乱和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偏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