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对各沿海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海洋权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因此,沿海国家纷纷采取立法和各种行政措施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加强对管辖海域的管控。
从海洋地理环境上看,我国地处西太平洋边缘,海域周边被第一岛链所环绕,没有直接面向大洋的海域,是一个海洋地理不利国;从实际效果看,我国从公约中得到的利益也是有限的;再从维护海洋权益和海域划界的角度看,周边海洋邻国分割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强占我国岛屿,海洋通道安全亦受他国制约。我们不想称霸世界海洋,但绝不能不重视公约赋予我们的权益。面对我国周边严峻复杂的海洋形势,我们不仅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而且要从国家、军队层面研究对策,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一、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国内立法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区域的军事利用、海洋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内容仍是空白。这些空白让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控制海域的非法军事行动变得肆无忌惮。因此,作为与海洋联系最为密切的海军,应该积极推动与平时海上军事行动有关的海洋立法。
如在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应增加“暂停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的条款。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增加军事利用的指导原则、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外国舰船、飞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违反规定的处罚等。同时制定外国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海领空、救助遇难船舶、处理军用舰船与民用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虽然我国制定了诸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但与美日等海洋强国类似法律相比,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具体实施部门,没有明确海上执法的主体力量,没有明确哪些具体活动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也没有明确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处罚措施等等。因此,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海洋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否则,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海上安全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海洋开发的深入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的增加,外国船只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而现代高科技探测手段的使用已经使得外国船舶从海上获取沿岸国的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海洋信息变得轻而易举。因此,能够对活动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舰船实施有效监管,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卫国家海上安全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还很薄弱,不能够对所管辖海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管。
首先,要加强海军建设。从公约的规定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军是“当然的海上执法者”。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不仅要建设一支能够担负濒海作战任务的护卫舰队,维护国家近海海上安全,而且要提升人民海军的远洋作战能力,加强海军在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海区、包括争议地区的活动。当前,在世界范围内,海军与海岸警卫队的职责区分已经不很明显了,海岸警卫队需要协助海军执行禁运、登临检查等任务,海军也经常在沿海海域担负巡逻、为海上其他执法力量提供保障等任务。
其次,整合现有海上执法队伍,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度使用。目前,我国有海监、渔政、港监、海警、海关等执法队伍,分属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海关等不同部门。各执法队伍各执其法,致使海上行动难以协调。因此,强化政府部门的海洋综合管理和统一海上执法队伍,是适应新的海洋形势的需要,是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需要,是执行公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国家海上安全的需要。
三、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
应建立防空识别区,加强对沿海海域和空域的警戒和管控。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鉴于我国周边的安全形势,特别是海上安全形势,建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已经是势在必行。
加强军地协调,建立联合维权机制。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分散,装备也相对落后,不能完全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为了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必须加强海军和地方海上执法单位的协调和联系,建立军地信息资源共享、海军为地方执法船只提供海上补给救援服务以及人才培养等机制。
建立多边合作安全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沟通。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沟通与合作交流是维护和稳定我国海上安全的重要举措。只有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进海上和平,稳定我国周边海上安全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