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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六、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审批
发布时间: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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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海洋局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
  1.排放申请书
  2.含油量成分检验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
  2.审查:对提交的含油量成分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20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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