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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五、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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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海洋局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部门: 国家海洋局 
提交材料:
  1.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申请2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申请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评审:国家海洋局召开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审查委员会会议,评审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申请。
  3.审批: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审查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进行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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