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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四、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发布时间: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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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海洋局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 
  5.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提交材料:
  1、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月报表
  2、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的校验报告
  3、指定实验室(第三方)污染物含量检测校验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受理
  2.审查核定:对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申报单进行审查、核定
  3.通知:书面通知核定结果
办理时限:20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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