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海域使用权许可
(一)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6.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2]19号)
受理部门:
A.以下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B.以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3)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 ;
(5)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7)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审核程序:
国家海洋局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国家海洋局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海洋局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发证:申请人持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到国家海洋局办理取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需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60日(不含论证评审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转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转让条件:
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2.不改变海域用途;
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5.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
2.转让协议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资料
5.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6.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国家海洋局受理。
2.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批复:批准或告知转让双方不予批准。
4.登记:经批准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办理时限:15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