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60; 13.020
Z 06
H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
HY/T 117—2008
Standar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ategorization of special marine protected area
2008-05-06发布 2008-05-10实施
国家海洋局 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明辉、梁斌、杨新梅。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与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分级。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海洋特别保护区 specialmarine protected area
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生态系统与景观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区及特殊开发利用保护区四个类别。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个级别。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分级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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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别 |
海洋特别保护区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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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地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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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I) |
对我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具有独特作用的海岛;具有重要战略和海洋权益价值的区域。 |
易灭失的海岛;维持海洋水文动力条件稳定的特殊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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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景观保护区(II) |
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重大历史遗迹分布区。 |
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分布区;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海洋生态敏感区或脆弱区;需要生态修复与恢复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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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保护区(III) |
石油天然气、新型能源、稀有金属等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分布区。 |
重要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及海洋矿产分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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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开发利用保护区(IV) |
发展规模生态产业需要的区域。 |
需要各类资源协调开发的区域;未来海洋资源利用预留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