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备择性原则
在具有多种功能的海域或海岛,当出现某些功能相互不能兼容时,应优先安排海域、海岛保护和直接利用中资源和环境等条件备择性窄的功能。
4.2.5前瞻性原则
功能分区应体现在科学预见基础上的超前意识,要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需求。
4.3功能分区目标
海洋特别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目标如下:
a)明确区域海洋、海岛生态系统的结构、过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b)明确区域主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c)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服务功能以及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d)根据功能分区的分类体系和划区标准,确定海洋功能,明确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功能,提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的利用活动或者利用方式;
e)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分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4功能区的划分和命名
4.4.1功能区分类
根据不同的主导功能,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可适当划分出以下功能区:
a)重点保护区:包括领海基点、军事用途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区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区域。重点保护区应维持现状,禁止一切开发活动。通过在保护区内实施各种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管理以及防灾减灾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b)生态与资源恢复区:指生境比较脆弱、生态与其他海洋资源遭受破坏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得以恢复、修复的区域。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通过实施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海洋生态恢复整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海洋生态工程,促进已受到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环境尽快恢复;
c)适度利用区:指根据自然属性和开发现状,可供人类适度利用的海域或海岛区域。适度利用是指开发项目不以破坏海域或海岛的地质地貌、生态环境和资源特征为前提。可以开展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应与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促进区域原有产业的生态化。在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的前提下,探索海洋资源最优开发秩序,达到最佳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
d)预留区:除上述功能区外的其他未利用区域或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可作为预留区,应提出今后可能的保护或利用方向。
各海洋特别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全部功能区类型,可以根据各自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删处理,实行动态调整。
4.4.2主导功能的确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主导功能按以下要求确定:
a)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多功能海域,应当根据功能区划的划分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判断,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行业部门的意见,从对该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或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综合效益最佳等角度来确定主导功能;
b)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能相容的各种功能,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分区的原则,确定海域的功能,并应明确规定该功能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的与海洋功能不一致的开发利用活动或者方式;
c)由于开发现状不合理,与确定的海洋功能存在根本性矛盾的,应通过协调,调整开发现状,明确海域功能。
4.4.3功能分区方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依据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特性、自然环境与海域资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等进行地理空间分区。一般采用定性分区或定量分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功能分区:
a)主导因素法:根据海域的主导功能确定功能区,应符合本标准4.4.2的要求。应注意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功能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利用河口、水下地貌、岛屿等自然特征或行政边界;
b)综合分析法: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综合分析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协调各种用海关系并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c)其他功能分区法:根据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以及区域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合适的功能分区方法,在4.4.1所列功能区的基础上补充新的功能区类型,并针对各功能区制定不同的管理目标及管理措施。
4.4.4功能分区命名
每一海洋功能区的命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分区管理的要求,功能区命名应体现出分区的区位和主导功能特征,由地名与功能区类型构成。
4.5功能分区概述
功能分区概述结果应包括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每个分区的区域特征描述,包括以下内容:
a)功能区的类型、地理位置、分布范围、主要保护或利用对象,阐明功能区划分的理由和依据;
b)自然地理条件和环境特征,典型的生态系统类型;
c)海域资源特征、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状况;
d)存在的或潜在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及其原因,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e)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方向,功能区的管理目标与管理措施。
4.6功能分区图件和数据库
海洋特别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结果必须用图件表示,采用计算机制图编制。功能分区编图,应突出海域、海岛功能平面分布和立体分布的特点,尽可能扩大图件的信息量;保护区内的功能区应全覆盖、无重叠;还应提高功能分区图件的实用性和区域间的可对比性,提高图件的可操作性。
功能分区编图可根据需要选用不同比例尺,建议一般区域不低于1:50000,重点区域不低于1:5000。图式、符号可参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绘制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海洋特别保护区功能分区图可采用黑白图或彩色图。采用彩色图时,采用蓝、黄、绿、红、黑五种主色。为使图件清晰、美观、协调,在具体编绘时对上述主色可进行适当调配。使用的图例应符合GB/T17108-2006的有关规定。
5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
5.1规划的目的
已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应编制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海域生态环境现状、敏感性、承载力和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等,将保护区海洋空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预留区等不同类型,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向,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制定合理可行的建设发展目标,为规划期间的保护区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和政策指导。
5.2规划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海洋保护事业的需要,制定规划期间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的方针、政策、原则以及要达到的目标等。
以保护海洋、海岛生态环境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主线,通过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监测评估、规划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使海洋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更为科学、合理、有序,实现区域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3规划的基本原则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规划应坚持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处理好海洋、海岛资源利用与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规划应贯彻海洋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的经济发展现状,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个别与整体、重点与一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应坚持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总体布局相协调一致的原则;规划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规划应实行分区管理原则,建立功能分区系统和指标体系,实施综合管理,重点解决制约主导功能发挥的各类限制性因素;规划应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在经济、技术上可行;
——规划应体现综合效益原则,充分平衡和统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
5.4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工作应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总体目标、主要建设领域和主要建设、管理任务,明确不同功能区的定位、保护与利用方向、管理措施等,并做好规划的论证、批准工作。
5.5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5.5.1前言
前言是关于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5.5.2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海洋特别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数据、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评价应注重科学依据,结论应客观、公正。资料信息不充分的应予补充完善。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地理位置与区位优势
包括保护区的区位、海域面积、海岛位置、面积、岸线长度等。
b)自然状况
主要描述下列有关内容:
1)地质特征、海洋地形地貌及岸滩稳定性;
2)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平均年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极值、日照、蒸发量、灾害性天气;
3)海洋水文状况:包括海流(潮流)、波浪、泥沙、温度、盐度等;
4)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与评价:主要为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主要自然灾害及风险情况。
c)自然资源类型及开发利用状况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并可根据海域的实际情况及用海需要进行适当删减:
1)港口、航道、锚地资源,包括可建港的港址及自然条件;天然航道的位置和自然条件;主要港口锚地的自然条件;
2)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的分布规律、季节变化和水质,地下水的分布、储量与水质;
3)动植物资源,包括海域、海岛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状况,野生植物资源及分布;
4)土地资源,包括海岛土地的面积、分布、土壤类型和利用情况;
5)矿产资源,包括海岛及周围海域各种矿产的分布、品位、储量和规模,主要矿产资源的开发现状;
6)旅游资源,包括海域、海岛主要旅游区域和旅游景点的位置、特色及开发状况;
7)海洋水产资源,包括海域主要的经济鱼、虾、贝、藻类的种类、资源量、分布和捕获量,可养殖品种、面积、产量、饵料供应状况及养殖现状;
8)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等以及海岛风能的分布、理论蕴藏量及开发条件。
d)社会经济状况
主要阐明下述内容:
1)海岛工、农、林、牧业和主要海岛产业及依托陆域相关产业状况(如结构、种类、布局、产量、产值、效益、前景以及存在问题);
2)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概况、供电、供水和通讯情况等。
5.5.3制约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的因素
应阐明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目标(保护对象)的现状、保护价值和定位,并对目前明显存在的不协调因素和过度的开发行为进行评价。
影响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a)自然因素(海岸侵蚀、区域生态系统劣变、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b)人为因素(过度开发、水源破坏、偷猎滥伐等;人类活动情况及其对资源和生境的影响);
c)政策、社会因素(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d)社区、经济因素(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e)可获得资源因素(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5.5.4规划目标
在制定规划目标时,应紧紧围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海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目标应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将规划纳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经济、技术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规划目标包括规划期间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定性和定量发展目标。规划目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生态环境目标、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社会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目标等。应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海域的整体保护计划和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确定规划的总目标、阶段目标及各项建设目标。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至15年,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在时间上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目标,包括:
a)总体目标(含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目标);
b)近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一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目标);
c)中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二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目标);
d)远期目标(以规划基准年起第三个五年计划,含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目标)。
5.5.5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保护区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是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编制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
功能分区的原则、目标、功能区划分及命名等具体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的要求。
5.5.6规划重点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基础设施能力建设规划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包括:道路交通建设、交通工具建设、供电设施建设、给排水工程建设、通讯设施建设、保护工程建设、科研设施建设、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基本办公和生活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和信息管理网络应给予足够重视。
b)资源合理利用规划
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是,不影响或损害保护对象、不干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试验活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有积极促进作用,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
资源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发项目或活动的目标及主要内容;开发项目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开发项目或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与旅游、渔业、林业管理部门的合作关系;与开发项目或活动有关的其他内容等。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禁止开展与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冲突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c)科研、监测规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应设置科学研究管理机构或由专人分工管理,并行使本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管理职责。科学研究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总体发展方向、目标及主要内容;各时期的主要科学研究项目;保护区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设施建设方案;科学研究活动经费的筹措方式;与保护区科学研究有关的其他内容等。
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监测规划应包括:监测的目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监测的重点目标、监测内容、监测的频率等。
d)保护管理规划
具体管理目标和措施应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及开发活动涉及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生态修复规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修复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海洋生态恢复整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海洋生态工程,保护和恢复已经破坏的脆弱生境;应强调区域原有产业或开发活动的生态化。
5.5.7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应围绕上述规划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生态功能保护管理工程、科研监测工程、宣传教育工程、社区共管工程、生态产业工程等。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近期内重点建设项目或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规划的附件。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5.5.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法规政策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制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管理,落实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
b)组织保障
建立和健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提升海洋部门的管理地位,并将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c)人力资源保障
应通过制订与实施切实有效的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和岗位激励政策,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d)科技保障
制定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资源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保护区建立后的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恢复情况及变化趋势。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开展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并开展后评估工作。
e)资金保障
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各项任务应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国家、地方、部门投入与社会、国际资金渠道。保护区管理机构也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自养能力。
规划应按照用途预算投资总经费并明确经费来源;经费分配必须遵循节约、合理的原则,计算具体项目的投资经费额度,同时制定经费利用监督机制。
5.5.9规划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源与环境效益
资源效益分析主要指保护区建设及各类资源利用行为对海域、海岛资源及现代自然过程的改变、干扰程度或损伤水平等进行评述,力求使项目能顺应自然规律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用海。
环境效益是指保护区建设以及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
b)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分析是从社会角度评价保护区建设对其周围区域的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影响评价,即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侧重分析保护区建设是否能够满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采取收集相关资料、专题访问等方式对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定性分析。
c)经济效益
从经济角度评价保护区建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分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5.6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5.6.1编制工作的组织
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在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负责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人员通常由海洋保护与管理专家、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人员、地方政府计划人员或社区代表组成。
5.6.2编制工作的准备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编制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规划结构框架等。
a)资料收集
编制组必须广泛收集现有资料,应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需要全面收集规划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开发现状、开发能力、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等背景资料,保护对象的调查、科研成果以及与此有关的规划和区划的资料。
b)编制规划实施方案
由规划编制工作组对规划区的海域基本状况作初步分析后,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和分工、采用的标准和规定、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研究方法、协调途径、成果要求、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c)补充调查
对系统的或必要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资料缺乏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补充调查或核实。
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及周边海域的海洋环境、海洋资源及利用现状;规划区海岛的位置、面积、地质地貌、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已有的基础设施等。
d)确定规划结构框架
在编制规划之前,应预先确定规划的结构框架。规划结构框架一经主管部门审批即为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纲要。在规划框架确定之前,可组织规划研讨会,邀请有关专家研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及对策。
5.6.3编制工作的实施
根据确定的总体规划结构框架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5的要求。
5.6.4征询意见和修改
总体规划在形成送审稿之前应进行初审,其形式以座谈、通讯、书面报告等方式征询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5.6.5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监督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实施监督。
已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6.6规划管理评估
规划周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规划的进度安排按阶段目标制定,各阶段的进展应有明确的时间考核指标。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般每5年评估一次。
5.7规划成果要求
5.7.1总体规划(报告)
总体规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规划研究成果。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写大纲见附录A。
5.7.2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基础材料、图件和附表。
5.7.3规划数据库
总体规划编制的所有图件和基础数据应汇编成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