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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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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8-06

项目类型:登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5.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出租、抵押协议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务院批准的用海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受理。
2.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答复:办理登记或送达不予登记的通知文件。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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