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登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需变更登记情形:
1.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2.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3.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4.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5.海域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
6.其他形式的变更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5.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协议、继承证明、调解书、更址更名证明等)
6.依法应当批准的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夹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受理: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受理
3.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答复:办理登记或送达不予登记的通知文件。
办理时限:10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