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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工程排污费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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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7-31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
  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为0.7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总汞和总镉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1、1、0.0005和0.005 (千克)。 
  一、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产污水、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生产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按照污水石油类含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钻井泥浆、钻屑中石油类、总汞、总镉的含量和排放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三、生活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活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四、生活垃圾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对排放的生活垃圾,一次性征收生活垃圾排污费。每吨垃圾的征收标准为: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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