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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审批
来源: 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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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27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受理部门: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评审:国家海洋局召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3.审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进行资质审批。
  4.发证: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每两年审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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