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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及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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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来源:
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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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27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
5.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提交材料:
1、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月报表
2、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的校验报告
3、指定实验室(第三方)污染物含量检测校验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受理
2.审查核定:对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申报单进行审查、核定
3.通知:书面通知核定结果
办理时限:
20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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