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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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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4-2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
2.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
2.审查: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办理时限:20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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