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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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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4-2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提交材料:
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2.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3.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4.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普通许可证(疏浚物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方(含)以下、港口年度维护性疏浚量100万方(含)以下,渔船,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废料,人体骨灰)
(1)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2)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3)国家海洋局海区主管部门收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省级海洋主管部门
(4)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审查意见后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2.普通许可证(第1项规定以外的废弃物)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3.特别许可证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特别许可证
4.紧急许可证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3)国家海洋局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初审查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紧急许可证
办理时限:60日
是否收费: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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