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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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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4-2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5]25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提交材料:
1.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申请,说明活动基本情况。
2.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提交对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还需提交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生态补偿方案。
办理程序:
1.受理:提前1个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2.审查: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3.审批:国家海洋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通过保护区管理机构告知申请人。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以及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申请人,在其被批准的活动结束时,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纸质或多媒体副本。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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